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川妇字[20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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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稿)
为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四个全面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妇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全省“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推动“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妇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修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团队和单位中开展。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专合组织、社区、村组等以妇女为主体的一线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争创岗位女性占岗位人数的50%以上,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树立和倡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全体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 “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先争优、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在单位、行业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指标;有醒目的创建标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是行业榜样。
第三章 申报、验收、命名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部)、市(州)、县(区)四级。省级“巾帼文明岗”申报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逐级报批的方法进行。原则上,申报省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市(州)级“巾帼文明岗”命名1年以上,创岗单位名称应与获得市(州)级命名的名称一致。
第八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由省妇联负责,每两年命名一次,名额由省妇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市、州妇联,省直机关妇工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申报工作。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的申报实行公示制。省妇联将对申报岗位进行差额评审,确定命名名单。并及时将名单反馈给市、州妇联和省直机关妇工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由推荐创岗单位的市、州妇联进行初审、验收,符合条件后报省妇联。省级单位的申报由省直机关妇工委组织。省妇联采取抽查方式对创岗单位进行验收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州“巾帼文明岗”可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命名模式,严把申报质量,确保“巾帼文明岗”的引领示范性作用。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巾帼文明岗”集体,由相应层级的妇联组织下发文件予以命名,授予“巾帼文明岗”奖牌。各级妇女组织和创岗单位要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由省妇联统一管理,并委托各市、州妇联,省直机关妇工委进行基础性管理,日常工作由省妇联发展部负责。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已被命名的岗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行业窗口要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对获得省级“巾帼文明岗”命名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巾帼文明岗成员。
第十六条 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台帐,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十七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学习交流机制。采取举办“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行业结对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及社会监督。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予以取消命名并摘牌: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
5、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撤消命名;
6、每年不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少于2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省级“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为55×40cm,市、州级及以下奖牌规格为45×30cm。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四川省妇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2015年8月27日
四川省妇联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