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是四川省妇联授予我省优秀女性(优秀女性群体)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治蜀兴川开展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
第四条 开展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旨在全社会树立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创一流的优秀女性和女性群体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引领广大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四川省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四川省生活、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献,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
(四)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锐意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
(五)须获得过市(州)级三八红旗手,或四川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或《四川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所列其省级部门、市(州)级授予的称号和专业奖项。
(六)四川省三八红旗手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四川省生活、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女性精神,传承文明、弘扬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四)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五)一般应获得过四川省三八红旗手称号,特别优秀或者有突出贡献的,获得过《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所列其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称号也可以参评。
(六)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四川省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女性比例为60%以上的单位或组织。
(二)集体成员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集体成员能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献。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影响力广泛,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须获得过市(州)级三八红旗集体,或四川省城乡妇女建功先进集体或《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所列其省级部门、市(州)级授予的称号。
(六)四川省三八红旗集体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八条 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程序:
(一)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四川省妇联组建年度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妇联宣传部。每次评选活动开启时,组成当届评委会,开展相关评选工作。
(二)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市(州)、省级相关部门、部队等单位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三)评选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各推荐单位要征求属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单位等部门意见。申报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称号的企业负责人(企业),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负责人(企业)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征得有关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港澳台人员,须经市(州)级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
(四)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产生分为两个渠道:
一是组织推荐渠道。由21个市(州)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省级相关部门、省军区政治处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被推荐人(集体)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上级妇联组织审核同意。对确定的被推荐人(集体),各推荐单位要填报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四川省妇联。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建议名单后,报四川省妇联党组审定。
二是社会化推荐渠道。在年度表彰总名额中拿出一定名额,面向社会通过本人自荐、他人举荐或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公开征集推荐。在网络和新媒体上发布征集启事,设立社会化推荐平台。评选活动办公室按照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条件进行等资格审查。在初评、复评的基础上,通过网络和新媒体对入围人选进行公示、点赞。同时委托申请人的主管单位、行业协会或属地管辖妇联组织,核实所获市厅级及以上荣誉,按申报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的程序进行审查。在确定网络公示和组织审核均无异议后,召开终评评委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建议人选,报四川省妇联党组审定。
第九条 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程序:
(一)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与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同步进行。
(二)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21个市(州)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省级相关部门、省军区政治处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负责推荐。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厅局级及以上女性领导干部以及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参评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
(三)申报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港澳台人员,必须经市(州)级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
(四)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异议者,由办公室会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情况报告评委会。
(五)召开评委会议,在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标兵人选建议名单。
(六)评委会提出的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人选建议名单,报四川省妇联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要注重向基层一线女性(集体)倾斜,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其中基层一线女性(集体)应占一定比例。
(一)每次评选中,妇联系统干部及单位的参评比例不得超过5%;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厅级及以上女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及以上的女性负责人原则上不参评四川省三八红旗手;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参评四川省三八红旗集体。县以上(含县级)妇联组织原则上不参评。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十一条 四川省妇联对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授予荣誉证书、奖杯,对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对四川省三八红旗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二条 四川省妇联于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举行相关表彰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女性,符合四川省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者,一般由相关市级妇联或省级机关申报,四川省妇联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或者追授四川省三八红旗手。
第十四条 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女性集体,符合四川省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者,经相关市级妇联或省级部门申报,四川省妇联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或者追授四川省三八红旗集体。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四川省妇联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新表彰的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发放奖金。四川省妇联适时组织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及四川省三八红旗手(集体)代表参与重要庆典、纪念活动,进行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称号的个人和集体提供相应支持,积极为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和四川省三八红旗手争取各项待遇,加强对生活困难奖励获得者的帮扶。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出席当地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开展休假、疗养、体检、学习培训、参观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和四川省三八红旗手的定期走访和关爱,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国庆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或节点走访慰问,各地要每年对所属地区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联系回访。
第五章 称号的撤销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市(州)妇联或省级部门提出撤销建议,报四川省妇联核准,撤销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或四川省三八红旗手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奖章。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市(州)妇联或省级部门报四川省妇联核准,撤销四川省三八红旗集体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制定的《四川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川妇知〔2017〕54号)同时废止。